关于执行生育津贴政策的通知
为了维护学校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对生育津贴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结合我校生育津贴工作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范围及产假时间规定
(一)生育津贴范围
参加邵阳市职工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及以上(含补缴3个月)生育的女教职工;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女教职工;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女教职工。省内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合并计算;省外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暂不计算。
(二)产假时间规定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教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二、生育津贴申领程序
(一)备案
1.女教职工在邵阳市生育和实施终止妊娠的就医管理。
参保女教职工怀孕20周的次月,由本人持《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邵阳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申报审批表》(医院领取)等材料到学校人事处社保科审核登记。男方不在本统筹地区参保的应由当地的医保机构出具参加医疗保险证明或男方有单位未参保的证明(由男方所在单位出具)或男方无工作单位证明(由男方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出具)。
实施终止妊娠的参保女教职工,另需提供诊断证明、B超检查单。
2.女教职工在邵阳市外生育的就医管理。
参保女教职工在邵阳市外生育的,自行在人事处网站下载《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由单位、接诊医院、接诊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并盖章,按上述1中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生育津贴申请
学校各二级单位配合本单位女教职工,在女教职工产假期满次月,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下列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申报手续:
1.《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男方不在本统筹地区参保的提供参保证明或有单位未参保证明或无工作单位证明。
4.难产的需提供难产证明和出院记录。
5.邵阳市职工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2份(附件1)。
6.异地生育的另需提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附件2)、出院小结、有效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发票与清单金额必需一致)。
7.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配偶无工作单位和无参保证明、出院小结、有效发票、费用汇总清单。
(三)生育津贴的申领与结算
根据《湖南省女教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等有关规定,在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女教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按158天发放生育津贴。
考虑到女教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开支需要,在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学校代发其基本工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待生育津贴申领完成后进行结算,按照本人在岗的待遇(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与生育津贴就高原则享受待遇。生育津贴高于学校发放工资的,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发放;低于学校发放工资的,差额由学校补足。
产假期满,生育职工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由人事科汇总后通知劳资科恢复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产假期满次月初,生育职工持相关材料交社保科,由社保科向市医保局申领生育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完成并入学校财务账后再进行结算生育期间学校代发的工资。
三、注意事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休产假的教职工应主动配合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1.生育津贴的申报期限为参保女教职工怀孕20周后至生育前(生育后学校不予办理生育津贴的申报)。
2.生育职工在生育前或生育后15天内到人事处社保科登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人事科根据办理产假情况通知劳资科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3.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生育后8个半月之内。
4.职工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报、申领材料,致使学校无法正常申报、申领生育津贴的,产假结束后学校扣回其产假期间代发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5.办理生育津贴申报、申领请于每月1-7号提交相关材料。
本通知自2022年4月起执行,2018年以前生育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不做结算。2018年至2022年4月前生育的按就高原则进行结算。
邵阳学院人事处
2022年4月12日